江西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程
发布人: bwc   发布时间: 2009-04-13    浏览次数:

 

江西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和加强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赣发(2002)3号、赣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义,紧扣以人为本核心,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根本方法,维护内部和谐平安,满足干部职工安全需求,保障本单位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第二条  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原则。在本单位内部形成党组(党委)、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齐抓共管原则。内部职能处(室)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发挥整体效能,形成抓综治工作的合力。

    (三)依靠群众原则。组织群众参与和谐平安创建,将和谐平安创建的成果惠及群众,真正使群众成为和谐平安的创建者和成果共享者。

    (四)预防为主原则。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突出抓好源头预防、事先预防,落实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发生。

    (五)标本兼治原则。既注重解决影响和谐平安的现实问题,更注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平安。

    (六)依法治理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组织网络健全。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从上到下形成严密的综治组织网络。

    (二)工作机制完善。综治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协作机制、奖惩机制、保障机制逐一建立,相关制度日趋完善,综治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三)内部和谐平安。通过不懈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内部零发案,员工零犯罪,事故零发生,矛盾零激化。

    (四)干部职工满意。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和谐平安创建成效和治安状况满意。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省综治责任单位及下属单位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党组(党委)、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与综治工作相关的若干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综治办可挂靠在保卫等职能处(室),综治办主任由所挂靠的职能处(室)正职担任,明确一名副职任综治办副主任专抓综治工作,同时配备2—3名专(兼)职综治干部。

    第六条  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根据综治工作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室、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室等综治组织,以及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七条  每年对专(兼)职综治干部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对综治其他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以会代训形式,每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第三章  责任区分

    第八条  根据赣发(2004]24号文件规定,明确区分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综治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担负组织领导本单位综治工作的政治责任,对这项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具体责任是:

    (一)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真抓实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抓发展和保平安统一起来,作决策、上项目、搞建设、办事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统筹解决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和谐平安环境中发展各项事业;

    (四)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确保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五)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保平安、促和谐的政治责任;

    (六)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内部和谐平安。

    第十条  党组(党委)、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综治工作首要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二)根据一个时期的内部治安状况,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正确决策;

    (三)对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工作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

    (五)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果断而妥善处置;

    (六)支持本单位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下属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

    第十一条  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综治工作具体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当好党政班子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一把手作出正确决策;

    (二)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三)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维护内部安全稳定的合力;

    (四)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一把手处置;

    (五)深入实际调查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所分管的领域、行业的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根据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所分管领域、行业的综治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组织所分管领域、行业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解决;

    (三)所分管领域、行业一旦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科学设计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规划,层层签订或下发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工作形势,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一是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尤其是“急、大、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告;二是每月报送内部治安状况报告,包括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故,排查出来的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及整治情况和成效;三是及时报送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并续报处置情况。四是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十六条  建立通报讲评制度。对综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带动中间,促进综治工作平衡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抄告督办制度。对下属单位综治工作中暴露问题,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督促加大力度解决;问题仍未解决的,发出黄牌警告书,并责成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述职制度。每年底结合年终综治工作考评,单位综治责任人向颁发综治责任书的综治机构作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逐级建立综治责任人绩效档案,内容包括:综治责任人年度述职报告;《综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综治责任人奖励情况登记表》或《综治责任人处罚情况登记表》等。

第五章  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  “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纪律、廉政教育,防范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加强对内部重点人员包括邪教组织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防范重点人员违法犯罪;加强对聘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防范这部分人违法犯罪。

    第二十条  “看好自己的门”。实行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群防群治活动,发动和依靠干部职工维护内部治安稳定;在办公、生活区域安装必要的物防设施,加大犯罪分子作案难度;在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技防全覆盖,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安防范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办好自己的事”。及时排查、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及同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影响安全稳定的事(案)件;针对单位特点,推进内部和谐平安创建,确保内部和谐平安。

    第二十二条  “履好自己的责”。充分发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能优势,认真负责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平安的有关问题;按照属地综治委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当综治重大活动,做好帮扶创建和谐平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工作。

第六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综治责任单位综治工作考核评比大致分为机关(局委办)、学校、企业、金融单位四种类型,并分类制定考核评比标准,分类确定评先分值,分类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确定年度综治工作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由组织实施考评的综治机构颁发先进奖牌,并对其综治责任人颁发嘉奖令和一定奖金;获奖单位可按照《江西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及奖励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一次性增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综治工作达标单位,由组织实施考评的综治机构颁发达标奖牌。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综治工作不达标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处罚;对其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予以黄牌警告处罚;对其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重大的,予以一票否决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处罚的单位,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后,被整改单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综治机构申请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解除处罚;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延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又发生新问题的,加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严格按照赣发[2008]24号文件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中所指“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案)件”,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