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
发布人: bwc   发布时间: 2023-07-31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建立良好校园秩序,建设安全美丽和谐校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或法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和在本校范围内居住或从事有关活动的校外人员。上述人员须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法纪观念,带头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干净、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构建“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校园管理工作机制。学校成立校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统筹、协调校园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依照部门职责由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学校行使本规定赋予的管理职权。全校各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综合运用教育、管理、防范、惩戒等措施,群防群治,标本兼治。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及生活场所,包括学校南区、北区和东区,共青校区与校属企业厂区等参照执行。

第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构成违法犯罪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处理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整改;

(四)赔偿损失;

(五)公开曝光;

(六)列入黑名单;

(七)法定授权控制措施;

(八)行政处分;

(九)党纪处分;

(十)其它处罚。

学校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行为人不予检查与整改的,学校将进一步采取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法定授权控制措施等处理措施。行为人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同时,学校将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岗位及行为人违规行为的性质,并处行政和党纪处分。

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受处理情况,记入江西农业大学违规记录信息库,纳入所属单位及本人平安建设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作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因素。非本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受处理情况,记入江西农业大学违规记录信息库,作为证明出具、校园进出、校内经商活动、物业服务等事宜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九条  处理的适用

(一)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且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获得受害方谅解的;

(五)其他各种轻微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没有给学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 

(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处理的程序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由职权行使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纪检、人事及组织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理;学工部、研工部、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况,由职权行使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职权行使单位建立各自的江西农业大学违规记录信息库。

第三章  土地、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学校房屋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变更、土地权属边界巡查、土地权属维护等职责。校园建设处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及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学校土地资源。使用学校土地资源的,须提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校园内住宅小区适时推行物业化管理,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管理,使小区环境、安全保障、文化氛围、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南昌市同类小区的较高水平。

第十四条  校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面向社会选聘物业公司并对其进行监管,物业管理费用由学校和业主分担。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分配管理;物业按照合同约定范围提供安保、消防、交通秩序、公共基础设施、环卫、绿化、水电管理等相关服务。

需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对住宅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维修的,必须征得学校或业主代表同意并接受监管,具体由校园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校园内的住户、经营户应按照规定缴纳物业(卫生)费。物业(卫生)费由物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十七条  为加强校园住房室内装修与维修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保障用房结构免遭损坏,维护房屋外观统一,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凡需进行房屋维修或装修的住户,须认真填写《住宅维修或装修审批表》。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须到物业单位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向物业公司缴纳垃圾清运费;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向学校环卫部门缴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八条  在物业单位选聘确定前,由学校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校内房改房鼓励校内交易,以学校回购或教职工之间相互交易方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要交易给校外人员的,须经学校房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交易给校外人员的,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文件精神,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予提供房产交易所需的校方证明;出售方属校内人员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理;

(二)购买方属校外人员的:

1.须在学校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备案手续,方可办理校园出入证;

2.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的,按计时方式收取停车费用;

3.物业费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制定的同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本规定处理:

(一)擅自改变住房性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侵占学校土地进行种植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侵占、出租公有房屋的。

占用学校土地的,通知恢复原状;未按要求恢复的,视为土地占用人放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学校将自行恢复并责令土地占用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学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及水域管理。全校各单位及物业公司负责职权范围内包干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义务植绿,捐种花草树木,但须向校园建设处申报,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校园园林绿地。在校园内破绿施工的,须提前向校园建设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垃圾应分类放入校园指定的垃圾箱、垃圾车或垃圾池内。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和绿化的整治、维护及监管,及时清除违规张贴物和涂画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废弃药品、试剂、药瓶及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废弃物等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存放等工作;校园建设处联系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处置,严禁随意丢弃,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园建设处按本规定处理:

(一)随意乱扔瓜皮果壳、垃圾杂物及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碎末的;

(二)随意张贴或涂画的;

(三)从事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践踏绿地,在绿地行车、停车或进行其他破绿损绿行为的;

(五)擅自刻划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果、采枝扦插的;

(六)擅自在绿地抛撒垃圾、堆放杂物、焚烧物品、采砂取土、晾晒物品或毁绿种菜的;

(七)擅自在学校水域垂钓、捕鱼、游泳或戏水追闹的;

(八)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设施的行为;

(九)蓄意破坏学校栅栏、绿化及休闲设施的;

(十)其他有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破坏园林绿地的行为。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和物业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实行校园准入制度。

(一)师生员工进校需出示校园卡、学生证等相关证件。非师生员工进校须报备或出示校园出入凭证;

(二)校内车辆凭校园门禁系统的登记权限通行;

(三)校外车辆由司乘人员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通行。

第三十一条  因购置校内住房确需进出校园的校外人员,须按要求缴清物业费,并持房产证明及缴费单据,在学校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手续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校园出入证,出入证时效与物业费缴纳期限一致;其他外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备,获批后方可进校。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做好师生员工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稳妥处置各类治安问题,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含物业公司)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人防、物防及技防措施,强化师生员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防范能力,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铁门、铁窗、铁柜及技防措施,危化品存放场所应实行双人双锁双探头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校区内住户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防盗防骗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或拨打校园求助电话0791-83813110。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组织活动时,须负责活动现场治安秩序。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1000人及以上),主办单位须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审批表》,同时,提前一周将活动申请、活动方案、安全预案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协助主办方做好现场安保工作,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按本规定处理:

(一)在校内贩卖、传播、散发、张贴涉及宗教、邪教及其他反动宣传物品的;

(二)发布、转载、下载涉及淫秽、具有煽动性网络言论、图片、视频及音像资料及相关网址链接的;

(三)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的;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的;

(四)张贴、发布、刊登侵犯他人隐私的图片、视频及其他音像资料的;

(五)酗酒肇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猥亵、骚扰及偷拍的;

(六)蓄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恶意拨打报警电话,蓄意制造混乱的;

(七)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入校的;

(八)未经许可,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物品入校的;

(九)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冒领他人邮件、快递资料、网购物品的;

(十)留宿、窝藏违法犯罪人员的;

(十一)参与赌博活动或提供赌博场所的;

(十二)收购、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

(十三)在工作、学习或生活场所,制造噪音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的;

(十四)在集体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食堂、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蓄意扰乱正常秩序的;

(十五)蓄意破坏学校围墙、校舍、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的;

(十六)上门推销商品及收购废品旧物的;

(十七)校园内随地露营、野炊或烧烤的;

(十八)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包括对校园内的交通指挥、疏导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指导监督物业单位做好门岗及住宅小区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本校教职工外,进出校园车辆须按南昌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校园内所有道路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二)车辆进入校园,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按照地面交通标线及标识标牌谨慎慢行,严禁无证驾驶、酒驾、毒驾、超速行驶、高声鸣笛及夜间使用远光灯行驶;

(三)严禁“三无”车辆进入校园,营运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教学区;

(四)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规范停放。禁止在管制道路和非泊车区域内,特别是校园车辆出入口、各建筑物出入口、人行通道、道路口、拐弯口、消防通道停放;

(五)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位;

(六)校园交通管制期间,校内所有行人、车辆须按照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通行和停放;

(七)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救灾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

(八)其他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马路,应当遵循“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在确定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边行驶,不得违章行驶;转弯时应减速慢行,观察路况,不得急转或调头逆行;

(三)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过区域随意停放;

(四)严禁共享单车、电动车,在电子围栏或划定区域外停放。

第四十二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任何单位、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及实施其他阻碍交通的行为;

(二)因工程施工,影响校园交通道路的,须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设施的,须书面征询保卫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行为人在现场的,保卫处执勤人员先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制止行为人交通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保卫处视情况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警告、锁车、赔偿损失、单位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控制涉事车辆等处理。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安全指导、检查及监督,不定期对全校各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反馈给相关单位,督促其整改到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撤出物业项目时,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校方;

(二)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消防设施,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

(三)配备必要的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四)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及时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对服务对象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和火灾探测报警等信息进行监测、处理,并将消防安全监测数据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组建一支以保卫工作人员为主的兼职消防队伍以及以师生员工为主的义务消防员队伍。一旦出现火情火险,消防队伍应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消防队伍的装备购置、培训及演练。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校属各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齐管辖场所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登记,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台帐;

(三)落实师生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筑牢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制定工作预案,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完善各场所安全防火制度;

(五)统筹资金,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杜绝消防安全事故;

(六)单独楼院、重点要害场所、智能消防控制室等场所由责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七)智能消防控制系统须由责任单位落实维保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八)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强化校内林木区、试验山田林、校属龙泉森林公园区防火宣传和巡查,严禁山田林区内携带使用火种;

(九)其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卫处按本规定处理:

(一)擅自关闭、毁坏、侵占、盗窃、挪用、拆除、掩埋、遮盖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消防水源、电源的;

(二)擅自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的;

(三)在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在住宅区楼道内及公共场所室内,违规给电动车(含汽车)充电的;

(四)乱丢火种、擅自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违规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有重大安全隐患,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七)过失引发火情火险火灾的;

(八)拒不听从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文化阵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阵地管理。

第五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与记者证,经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入校采访的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与秩序。

第五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张贴栏;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高音喇叭、广播、电视设施等,应当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五十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教职工到校外作前述类别报告(讲座、参加研讨会、论坛)时,报告人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指导,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实施。学生组织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由校团委审批管理;校外各类文艺团体、文化机构来校举办文艺演出活动,须事先报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的文艺演出。

第五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开展文化经营活动,须严格遵守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经营活动,在开业前须先报校党委宣传部书面同意后,校保卫处方可出具审查意见。学校商铺主管单位应加强从事文化经营场所的检查和监督,在商铺出租合同签订前,应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五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的,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已经设置、安装的,可以组织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九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公有用房维修装修、废旧建(构)筑物拆除等工作。房屋维修、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使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十八条  在校园内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毁坏或移植校园花草树木,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园建设处审批;

(二)不得毁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确有需要的须报后勤服务集团审批;

(三)不得擅自毁坏校园治安、交通、消防及视频监控等设施,确有需要的,须报保卫处审批;

(四)不得擅自毁坏校园水电设施,确有需要的,须报后勤服务集团审批;

(五)不得擅自毁坏校园网络通讯设施,确有需要的,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六)及时将基建垃圾渣土清运出校园或放置在指定范围,不得随意在校园范围内倾倒;及时清除运输途中散落在校园内的垃圾渣土,维护校园公共环境卫生;

(七)户外公共基础设施维修建设时,广大职工及居民应主动合作,积极配合;

(八)其他应该遵守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校园内从事房屋维修装修的,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合理安排好装修施工时间,早上7:00前、中午12:00-14:00、晚上20:00后三个时间段内,不得在教学科研区、学生宿舍区、职工住宅区等场所,从事影响师生及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的施工;正常工作时间,教学楼内及附近不得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的施工;

(二)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及外貌,不得破坏原有水电基础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在房屋内安装动力设备;

(三)不可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准将原有防水层铲除,严禁违规搭建外凸无烟灶台,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落水管道;

(四)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不得随意改动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五)允许对房屋楼地面、内墙面进行表面装修,不得损坏结构层;

(六)使用单位加装或改装金属防盗门时不得改变原有门洞的设计,不能占用公共楼道,影响他人通行和消防安全应急疏散;

(七)房屋外安装网线、液化气管道、太阳能管道等要走统一管道,不得随意接拉;

(八)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须有操作证方可施工;

(九)自觉将维修、装修垃圾用袋装好,并及时清运出学校或放置在指定范围;

(十)其他违反房屋维修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栋危险房屋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装修的情况。

第十章  水电气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的供水供电燃气设施、设备、线路的维修、维护与管理。物业单位服务内容涵盖水电气内容的,相应水电气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由物业单位负责,后勤服务集团做好监督指导。各单位的表内供电线路和供水管网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住户应及时缴纳水电费。实行物业化的小区住户,物业单位服务内容含收取水电费的,水电费由物业单位代收,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物业管理内容未含水电费收取项目的,由后勤服务集团代收。后勤服务集团根据物业单位反馈的住户水电费缴纳数据保障供水供电服务。

第六十三条  凡是安装有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的单位,公共用电安全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护单位必须加强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房箱门须上锁关闭,做好防鼠、防蛇虫、防鸟、防水、防潮工作,保持设施、设备周边干燥通风,定期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后勤服务集团报告。后勤服务集团应及时指导、监督各单位维护到位,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涉及水电气设施、设备、管线的改造,必须提前一周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报备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后勤服务集团的指导与监督。施工完成后,主动向档案馆及后勤水电办提供新的设施、设备、管线图或标注说明,以方便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的楼道、走廊、卫生间、餐厅、会议室等区域的照明设施、设备、管线,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公共场所新安装路灯,楼道、走廊、卫生间、餐厅、会议室等区域新安装的照明设备或制冷设备须使用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

第六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水电气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监管、维护和维修。各单位发现辖区内发生水电气设施、设备、管线出现故障时,应第一时间向后勤服务集团或物业单位反映。后勤服务集团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第一时间指导、监督各单位安排检修。物业公司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第一时间安排检修。属于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设备、管线的维修经费由学校预算开支;属于物业服务区域的设施、设备、管线维修经费,由物业单位依据物业服务条款开支;属于各单位管辖区域的设施、设备、管线维修经费,由各单位专项经费开支。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凡新建项目需要增加供电容量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使用未通过计量装置的自来水或消防水,各单位及个人如确需使用消防栓取水的,应提前至少一天向后勤服务集团或保卫处申请备案。

第六十九条  在校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如需临时用电,应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集团批准后方可接电施工,并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若未经批准擅自接电,一经发现将停止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校园建设处负责。

第七十条  校内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原则上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如无法安装计量装置,后勤服务集团与施工方、建设方按实际施工情况协商收取水电费。在未结清水电费前,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服务集团按本规定处理:

(一)擅自改造或移动水电基础设施、设备、线路,乱接、乱拉水电管线的;

(二)伪装或私自拆除水电设施铅封,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造成用水用电量未经水电计量的;

(三)擅自进入变电室、水电房等水电供应设施重地的;

(四)擅自增大用水、用电容量的;

(五)擅自利用学校公共路灯杆安装广告牌、指示牌、强弱电线的;

(六)擅自利用路灯照明线路取电的;

(七)擅自利用公共供水及基建设施、管线的;

(八)其他违反水电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网络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相关事宜。网络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在校园内建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等设施的总称。

校属各单位辖区内网络设施,经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确认后建设的,由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维护,未经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确认建设的网络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七十三条  校园内网络公共基础设施,须认真爱护,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学校网络公共基础设施的,须恢复原状并向学校作出相应赔偿;如恶意破坏,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各电信业务运营商在校园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行为的协调管理。根据共建共享原则,电信业务运营商利用校园通信网络开展业务工作,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其在校内建设通信基站的,须向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申请,经审核签订协议后,方可建设通信基站。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实施以下行为:

(一)出租场地空间用于各类通信设施建设;

(二)在校园内引入电信业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业务;

(三)在校内公共区域布设通信线路和地下通信管道;

(四)与电信业务运营商订立相关合作协议;

(五)在校园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协议的电信业务运营商广告信息;

(六)在校园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七)其他影响校园通讯网络及设施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学校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前,须事先将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材料报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审核。

第七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室外通信线路须走地下通信管道,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临时应急通信需架设明线,须报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同意后实施,正常后立即拆除。校属各单位所有室内通信线路须穿管、走弱电间、布线盒。对违规架设的通信线路及时劝阻并及时整改,否则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有权进行清理拆除。

第七十八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他工程,施工前须先征得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同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方可开工。弱电施工原则上不开挖路面,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其一切损失由行为人负责。

第七十九条 校内各建筑物的弱电间为学校放置网络通信设备的主要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机柜附近堆放物品,以免损坏设备。弱电间内严禁烟火,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弱电间。保持弱电间清洁卫生,禁止在弱电间内进行有尘土的施工。校园网分布在各个楼内的交换机均使用专用接入电源,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在专用电源上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擅自关闭专用接入电源。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  根据《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违章搭建、违规摆摊设点、随意悬挂、上门推销、随意叫卖、出店经营等行为。

对上述行为,各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学校履行职能部门可暂扣其相关物品,责令限期拆除,并报相关属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划分:

(一)保卫处:校园以内,屋檐以外非封闭场所;

(二)后勤服务集团:南、北及东区学生宿舍区、生活服务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

(三)产业处:各校办企业场所(含办公区、厂区、职工住宅区);

(四)科技园:农业生态园区、农作物实验示范区、观赏植物园区、龙泉森林公园及水域;

(五)其他归口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负责所管辖的店面、实习工厂及基地、实验山水田林等规范管理。

第八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与维护,检查督促校属各单位所管辖视频监控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校属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视频监控范围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二)建立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监看人员需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四)定期检查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全天有效运行,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五)视频监控的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处按本规定处理:

(一)改变公共视频监控的用途、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传播、复制视频监控的信息资料;

(三)删改、隐匿、破坏公共视频监控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擅自破坏、迁改或者拆除公共视频监控的设施、设备;

(五)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使用视频监控及其信息资料;

(六)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未经允许擅自断电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妨碍已安装的公共视监控正常使用;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监运行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亡故后,其丧事按《江西农业大学治丧管理条例》(赣农大发2016〕12号)执行。校园内丧事办理一切从简,严禁搭设灵堂、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高音鸣放哀乐等。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丧葬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乱养管理。校园内禁止影响校园环境或违规饲养禽畜。校园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依法依规文明养犬,不得影响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规饲养未经免疫、登记或危险犬只;

(二)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食堂、医院、附属中小学、保育院等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出入;

(三)养犬人须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定期为犬只打预防针,并按规定实行圈养或拴养;

(四)携犬出户须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随身携带清洁用具,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

(五)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主动承担责任,含治疗费及其他损失;

(六)犬只死亡后,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原则上,禁止在读学生在校园内饲养犬只等宠物;

(八)《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卫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办校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