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互联网上网场所的安全管理,为师生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
第二条 学校对校内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校内上网场所的网络监管工作。
第三条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由信息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第四条 校内上网场所开放时间由提供上网场所的各院系科室自行制定。原则上除规定时间外其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上网场所对学生提供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上网服务。
第五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将机房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八条 实行校内上网场所备案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校内上网场所应该积极配合信息中心、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网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