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9-04-13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江西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体师生,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责任人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我校消防责任人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我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主  任:黄路生

    副主任:曹钟朗

    成  员:党办校办、教务处、宣传部、纪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处、后勤集团、团委学工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周水平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规;

    二、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三、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奖惩办法、检查考核标准,定期分析安全形势;

    四、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对学生的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必须强调:如遇火灾,教师须利用各种消防器材前往现场进行抢救,严禁组织学生进行灭火。

    五、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排除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

    六、协调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校的消防设施、器材。

    2、专职消防队应认真开展本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熟悉和掌握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防火检查实行周、月、季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季查,由校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月查,由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周查,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单位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遵守安全规则的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关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值班、防火巡查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防火巡查实行日查制,分别由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巡逻人员实施。

    五、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形;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辖区内有无异常的烟雾、气味及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六、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告知违章或火险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

    七、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做好检查和巡查纪录。检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和巡查纪录上签名备查。

    第八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生产需要在校园动火的,应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动火。

    二、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三、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四、因教学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五、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的用火管理规定,严禁学生在宿舍焚烧垃圾及其它乱用明火行为。

    七、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八、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干净的,严禁动火。

    十、 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用电说明并报行政部电工审批后方可作业。

    六、所有办公室、仓库、车间等部门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条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暴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存放场所必须配备和安装相当的消防设备。

    二、学校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

    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务必经常对这些物品及存放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五、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重点为实验室和药品仪器室。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一、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

    二、对重要设备要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

    三、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

    四、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学校消防设施的完好,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能够正常投入使用,避免或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江西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1、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灭火器材;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消防通道;

    3、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三、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单位专用的办公场所及其它建筑,由使用单位负责;

    2、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由保卫处负责;

    3、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

    4、教学楼,由教务处负责;

    5、职工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维护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内部及周边20米内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档案。

    五、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赔偿、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盗窃或严重损毁消防设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损失;

   2、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或遮档、覆盖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学校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

    3、占用安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学校对责任者给予处分;

    4、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封堵或上锁,由保卫处责令恢复其原状。对屡教不改的责任人,由学校给予处分或作解聘处理;

    5、其他危害消防安全设施的行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做好防火安全教育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建立此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是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加强防火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进行。

    二、各级防火负责人,在研究布置工作时要经常本单位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至少每半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门教育和培训。

    三、新生入学和新招聘录用职工,校防火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之懂得如何报警、如何逃生、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初期火灾,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品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学校防火委员会,应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并检查各部门落实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杂物。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二、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学校保卫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学校情况,遇有火灾及时报告,并努力控制局面,尽力扑救。
    第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
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 考评、奖惩制度。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