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区自有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江西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江西农业大学教学区自有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自有电动自行车是指师生、住户、经商务工及外来办事人自购或租(借)用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围为校部教学区,东区(含住宅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三条 教学区自有电动自行车实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和学校保卫处核发的校园自有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双牌证”管理制度。无“双牌证”的自有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教学区。
(一)申领校园通行证的自有电动自行车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
2.购买手续齐全;
3.在保卫处2023年底组织的集中摸排登记范围内。
(二)校园自有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领程序
通过“江农保卫”微信小程序申领,填写个人及车辆信息,务必真实有效;
(三)通行证有效期
1.教职员工(含在职、临聘、外聘及离退休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注销;
2.在校学生(含本科、研究生):至毕业当年6月30日。因休学等原因导致延长毕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保卫处延长有效期。继续留在学校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于入校报到时重新申办;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食堂、快递等服务机构):至合同期结束;
4.工行楼住户:两年一核查;
5.工行楼租户及经商人员:至合同期结束。
(四)补办及更换
因校园通行证遗失或损坏的,可通过“江农保卫”微信小程序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四条 在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一)教职员工(含在职、临聘、外聘及离退休人员);
(二)在校学生(含本科、研究生);
(三)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食堂、快递等服务机构);
(四)工行楼住户、租户或经营场所聘请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校园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一车绑定使用。
第六条 取消通行资格的人员,不再予以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购买
第七条 教职工、务工经商、住户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3C新国标要求,方可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
国家3C新国标要求:校内行驶时速不超过20km/h、电瓶最大电压不能超过48v、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校学生新购电动车,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因特殊情况需要申办的,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本科生新购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3C新国标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初审,报学工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研究生(含博士生)新购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3C新国标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初审,报研工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九条 在教学区内通行的自有电动车采取文明积分管理办法,每人每车每学年给予文明积分12分。存在车辆行驶、停放、充电等不文明行为的,将扣除相应文明积分。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教学区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
(三)在教学区行驶须靠道路最右侧行驶,禁止乱停乱放;
(四)在教学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KM/H;
(五)在教学区内行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六)通过校门口及上下课人流量高峰路段,应礼让行人,减速行驶;
(七)禁止加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等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做到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型或Z型线路行驶;
(五)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佩戴耳机行驶;
(七)行驶过程中浏览回复手机信息或接打电话;
(八)酒后骑行;
(九)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禁止进入校园: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车上未悬挂有效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号牌及校园自有电动车通行证的;
(五)其他不符合南昌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教学区的自有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及物业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及物业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教学区及在教学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教学区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教学区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自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由学校统一划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堆放物品或安装其它设施。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严禁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实验室、食堂等公共场所室内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和其它车辆停放。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它车辆,因过失导致基础设施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指定充电桩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携带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禁止私拉电线、私装插座给自有或他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严禁私拉电线或安装插座提供有偿充电服务,谋取私利。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公开曝光;
(五)取消教学区通行资格。
自有电动车违规处理情况与奖学金评定、推优推先、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经商务工诚信度等挂钩。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程序:
根据行为人具体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措施。行为人不予检查与整改的,将进一步采取公开曝光、取消教学区通行资格等处理措施。行为人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同时,学校将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岗位及行为人违规行为的性质,报相关单位并处行政和党纪处分。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由保卫处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纪检、人事及组织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理;学工部、研工部、学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视其情况,由保卫处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涉及在校经营的,由经营场所主管单位依据合同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保卫处负责建立江西农业大学自有电动车违规记录信息库。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且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获得受害方谅解的;
(五)其它各种轻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本办法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
(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扣除电动自行车车主相应文明积分。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取消教学区通行资格。
(一)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
(三)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四)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型或Z型线路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违规载人;
(六)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打电话的;
(七)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八)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九)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查实后取消教学区通行资格。取消教学区通行资格的,不予再办理校园通行证。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规定悬挂校园通行证的;
(二)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或充电的;
(三)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四)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借用、出租、售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五)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规经营行为(如:客运、外卖、快餐、快递等);
(六)违规使用改装电动车的;
(七)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劝阻,强闯校门的;
(八)有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代表学校进行统一清理,代为集中保管。
(一)长期停放且无人使用的;
(二)不符合教学区通行条件,且未自行处理的;
(三)申领了校园通行证,未按规定安装的;
(四)涉及民事纠纷、交通事故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保卫处需代为集中保管的。
第二十四条 代为集中保管的电动自行车,在集中保管期间可采取以下方式申请领回:
(一)本科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确认,报学工部同意后,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卫处申请认领;
(二)研究生(含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确认,报研工部同意后,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卫处申请认领;
(三)教职工(含临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卫处申请认领;
(四)经商及务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卫处申请认领;
(五)工行楼住户、租户、经营及务工人: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居委会签署意见,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保卫处申请认领。
第二十五条 集中保管的电动自行车,在公示的认领期限内,仍无人认领的,视为废弃车辆,保卫处将统一进行清理。办理了校园通行证的,由保卫处负责注销。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区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文明积分可采取如下办法进行核销:
(一)登录指定微信小程序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并完成相应答题要求;
(二)每年9月1日自动恢复12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调整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学校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