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4-04-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实现消防管理“全覆盖、无盲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 第28号令)、《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实行分级分区负责制。

(一)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

第三条  学校各级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学校统一计划部署,保卫部门监管指导,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法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二级单位应逐级逐岗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各级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等群体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履行学校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保卫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负责各二级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的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督促校内各单位安全合法动用明火作业;

(七)协助校园建设处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校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1名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优先考虑)为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日常消防工作。同时,对本单位使用的工作、学习、活动、生活区域、场所以及师生(在校区内)工作、生活区域按功能和类别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在校外活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建立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

(三)执行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各二级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建立学院学生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培训,组织安排人员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实验室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七)按规定配置管好责任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管好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确保畅通;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集团和保卫处备案,并依规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配置消防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学校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商业门店和出租房屋,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十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食堂、农贸市场、商贸场所等所属经营性门店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供水、供电设施及其设备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与燃气业务部门的统筹协调,配合其对学校燃气用户的管理;加强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学院做好宿舍内用水、用电的安全管理,排除消防隐患、完善基础条件,组织楼栋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其他所属设施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各学院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社团和组织的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负责宿舍内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生工作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协助保卫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罚;

(三)校园建设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的审核,负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设计方案,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实验室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物理责任区划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的原则,依次为:

(一)学校各级单位的管辖和使用区域;

(二)《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23〕40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是学校消防责任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各责任单位应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各类活动中心、礼堂、学术报告厅、会议中心、宾馆、幼儿园、附属小学、附属中学及其他开展公共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等单位(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弱电设施及其设备用房;

(四)食堂(餐厅)、超市、生活服务中心、“九小场所”、校企工厂、科技生态园、龙泉森林公园(含农大后山)、家属区住房;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实验室、科技大楼、融媒体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现场和工地临时用房、临时宿舍;

(九)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按本条所明确的单位进行责任划分:

(一)学生宿舍内:后勤服务集团为宿舍楼内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住宿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处为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消防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处)(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为第二责任单位,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看好门,具体负责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检查与维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交流处和各学院要管好自己的学生,具体负责清查学生寝室内违规用电(如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及开展学生在宿舍内的消防安全教育与检查,团委作为宿舍区域内各社团使用场地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定期排查社团使用场地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加强各社团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宿舍内各社团场地的消防安全;

(二)实验室:所在学院、平台或研究中心为第一责任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须把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职责监管范围内;

(三)校园建设处负责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及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国际交流处负责外教、留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食堂、农贸市场、商贸场所及学校供水、供电设施及其设备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燃气业务部门做好校内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管。各燃气使用单位为燃气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后勤服务集团对各单位燃气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管;

(六)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大礼堂及学校弱电设施及其设备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农业科技园负责科技生态园、农作物实验示范区、朱家山、龙泉森林公园(含农大后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校企工厂、房屋和校企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内家属区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校办、图书馆、科技处、教务处分别负责学校逸夫报告厅、图书馆大楼、科技大楼、教学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除上述规定单位负责区域外,学校各单位对自身正在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区域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谁租借、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出租、借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承租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十三)凡由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物业公司均为所服务区域的第一责任单位,监管物业部门为第二责任单位。

第四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产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由校园建设处负责,但应安排保卫处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十九条  驻校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校园建设处、档案馆、后勤服务集团和保卫处备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对使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消防通道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须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持证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参照学校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一)发现火情和火灾时,发现人须第一时间向火警119、校园110(南北校区83813110、东区83813512)和所在区域管理人员报警;并协助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管理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启动消防设备扑救初起火灾,并安排人员引导消防车辆和消防救援人员;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志愿者工作活动情况;

(三)重点单位(部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其他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卫处认定的火灾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核查、消除;

(二)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三)对学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保卫处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学校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11月定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在校内交通要道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利用展版、电子屏等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引导性活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四)对大一新生进行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

(五)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进行分批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师生会报火警、会火场逃生、会组织火场应急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按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设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由校园建设处报学校批准后配备,校内经营性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器材由该经营单位或个人自行配备;家属区住房(不含校企家属区)、校办大楼的灭火器由保卫处进行配备和补充;

(二)建(构)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建(构)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级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自费购置与修复,恢复原状;

(四)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楼或教学办公楼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按规定自行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部门,每年必须落实相关经费预算。

(一)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二)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各级单位应安排部分行政经费用于消防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估考核内容,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效果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三)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成功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校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二)工作人员不按消防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起火灾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罚。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