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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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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10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全体同学:

近期,南昌市经开区反诈中心向我校下发《反诈工作整改单》(洪经反诈函〔2026〕11号),通报2026年5月至6月期间,我校共有7名学生因参与电诈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出借支付宝账号供他人使用),被经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就有关情况向全校预警通报,请全体同学引以为戒,切勿重蹈覆辙。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上述7名学生将个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出借给他人使用,相关账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经开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已对7名学生作出行政处罚。国家四部委联合出台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已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学校已依据校纪校规对涉事学生严肃处理。

二、出借账户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责任

如果出借的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将对个人升学、就业、征信、考公等造成终身影响。

(三)联合惩戒

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非法出租、出借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实施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惩戒期间,惩戒对象将无法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功能;名下电话卡及互联网账号功能将受到限制;同时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信息还将纳入个人征信。一旦被联合惩戒,惩戒期限为二年。

三、几点要求

1. 严禁出借个人账户。全体同学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及互联网账号,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出借支付宝账号供他人使用本身即属违法行为。

2. 警惕沦为电诈“工具人”。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在校学生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以“轻松兼职、日结佣金”等为诱饵诱导学生出借账户。请同学们务必提高警惕,摒弃“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代收代转、跑分兼职等活动。

3. 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参与电诈关联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4.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如发现本人账户被他人用于异常转账,或发现身边同学有出借账户等可疑行为,请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或学校保卫处报告,也可拨打96110反诈专线举报。

请各学院、各班级立即将本预警传达到每一位同学,切实加强反诈宣传和普法教育,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江西农业大学保卫处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