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
发布人: bwc   发布时间: 2014-04-1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省公安厅《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公安部、省厅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制作本操作规范。

 一、关于城区户口“一元化”改登事项

(一)2014年6月30日止,全市城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湾里、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内户口一律改登为“南昌市居民户口”,由各公安分局组织各公安派出所,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统一实施,集中更换户口簿。

(二)改登后的户口在首页“户别栏”一律填写“居民户口”,为便于人口管理和社会统筹,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市人口信息系统后台,区分各种类别进行标注。

(三)“一元化”户口改登工作的《方案》,由市公安局另行下发。

二、关于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

(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或不跨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依照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城区及四县的户口迁移,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在城区范围凭《房屋产权证》办理立户手续,原则上一房只立一户;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凭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办理立户;房屋产权属单位的凭单位分房证明办理立户;房屋拆迁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排房屋通知书办理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农村地区因子女结婚后、兄弟分别结婚成家等原因造成确系分家实际,房屋产权未分割的,可凭村委会证明办理分户手续。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1、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非婚生育子女,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均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簿办理。

(四)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死亡证件;兵役状况凭退出现役证明。

(五)收养弃婴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需报请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属非被拐卖儿童后,可按无户口人员补录原则办理,与户主关系填写其他亲属。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七)考取各类院校新生户口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八)各类院校新生落户:凭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年度普通高校新生落户证明、《新生入学通知书》(本省民办院校本科和所有在省内外招生的专科层次《新生入学通知书》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字样并加盖“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九)各类院校毕业生迁出: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凭报到证办理迁出;未就(创)业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迁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原籍。

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异地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接收函和毕业证直接办理迁出。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毕业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视为应届)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十一)院校在校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

(十二)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办理。非正常死亡的,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办理。

(十三)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

(十四)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十五)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

(十六)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拟在我市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流动人口,在依法办理了“居住登记”之后,可领取有效期六个月的《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可领取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材料需对应补充):(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已在居住地购买房屋的;(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公安机关受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以及居住信息变更和《居住证》延期等业务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十七)由市局、分(县)局督办的各类户口。

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双方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三种,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学生集体户和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人员除外。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成年子女投靠须与父母共同生活,由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核实认定。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已婚含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四)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人员落户:凭录用通知书、单位接收证明、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六)凭房产证(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落户:可申请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二人或多人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七)人才落户:

1、国家承认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毕业证、学历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

2、国家承认大专(含大专、高职高专)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毕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

3、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我市工作满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本人在南昌市统筹区范围内参保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主要指参加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有《人事代理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4、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申请报告、县区以上人保部门专门机构的签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

5、对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它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凭当事人申请报告、表彰奖励证书或批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留学人员回国落户: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九)单位集体户的设立,需符合下列条件: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2)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十)根据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因房屋出售、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确无落户住址的本地居民(含户口待定人员)及符合当地落户政策,居住在租赁房屋,且在当地无亲属可投靠的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四、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旁系亲属投靠落户:旁系亲属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落户人的《户籍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属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落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

(二)务工、来本市生活人员落户: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同时办理居住证满两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持以下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3)交纳社会保险证明:主要指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2、在四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持以下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合法稳定职业证明;(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三)创业、经商人员落户:凭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四)投资落户: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或购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金额超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凭申请报告、验资报告或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五)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行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六)就地“农转非”户口:本市范围内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就地 “农转非”的,凭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办理。

(七)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八)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办理。

(九)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落户:凭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办理

(十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落户:凭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护照、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办理。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十二)“非转农”户口:凡属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非转农”户口一律停止办理,对其他区域内符合省厅规定条件的“非转农”户口,须经乡(镇)、村两级政府批准同意,并经民警调查属实后按程序从严掌握审批。

1、对少数办理“农转非”的城镇居民或下岗职工,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两年以上,要求回原籍投靠农业户口配偶的人员,经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研究同意并张榜公示后,可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允许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办理“非转农”户口。

2、入学前属农业户口,毕业(含肄业、退学)后回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落户。

(十三)漏登人员补录:凭申请报告、原始的户籍资料或民警调查报告和其他旁证材料办理。

(十四)双重户口注销: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

(十五)市公安局督办的户口事项。

五、市局户政支队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变更更正姓名:未满18周岁人员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已满18周岁人员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四县变更更正姓名材料委托县局审批,其他分局未满18周岁人员变更更正姓名材料委托分局审批)

(二)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三)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20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但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四)变更性别:凭申请报告、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设立按《关于明确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设置、落户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洪公户字【2006】12号)精神办理。提交以下材料:(1)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2)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3)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单位成建制搬迁等依照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审批、审核的户口事项。

六、材料受理

(一)申请人申报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向办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为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责任人,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视情作出处理。

1、属窗口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

2、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补充的材料,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

4、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而不能办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5、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其它材料。

(三)户籍内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属上级审批的需录入微机,生成审批表,进行网上审批流转,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属于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材料,交社区民警及时向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由社区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后再一并报送。

(四)对于符合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人员、人才引进、创业经商人员、投资等类型落户条件,在本市无住房要求落户亲属处的,凭其亲属户口中户主或住房所有权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应的材料申请办理;要求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凭单位证明及相应的材料申请办理;要求落户人事代理机构的凭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及相应的材料申请办理;要求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凭租房合同及相应的材料向管辖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七、网上审批时限要求

对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各级在批报材料的同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内进行网上审批流转。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无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值班所领导须当场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派出所领导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属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收到审批结果当天告知当事人。市局户政支队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收到分局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八、“全程通”办理规定

(一)“死亡户口注销”和“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两项业务可按“全程通”模式办理。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数据,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可在本市任一派出所申请办理以上两项业务,对群众的申请,只要材料齐全,任何派出所户籍窗口不得拒绝办理。

(二)通过“全程通”业务办理了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在户口簿中打印记载,并加盖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办理了死亡注销业务的,在户口簿中加盖死亡注销章,收缴身份证。群众申办业务提供的材料依据由办理派出所存档保存。

九、“一站式”办理规定

(一)“一站式”户口迁移适用对象:

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数据,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除涉及大中专院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性质的集体户口外,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按“一站式”模式办理。

(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工作流程:

1、首先审核迁移人是否符合迁入条件及手续是否齐全。

2、对符合迁入条件且手续齐全的,核对迁移人信息主项,经申请人复核无误后,办理迁(移)入手续;发现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差错及公民身份证重号的,必须先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3、按照迁移人数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与准迁证第二、三联一起或与其它落户材料存档;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员私章。

4、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加盖户口专用章;整户迁移的须换新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签章。

5、在迁出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上作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出章;整户迁移的除加盖迁出章外,还需收缴户口簿。

6、原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递交变更户主申请,必须由原户中年满十六周岁的户内成员充当户主,不允许仅仅保留原户中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不迁;迁入地派出所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上作相应的变更并做登记。

十、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办公后,派出所内勤要根据本所业务量的具体情况,定时查询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对异地办理非主要项目变更的,要及时更改底页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异地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要及时抽出底页,加盖死亡注销章,另册保存;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要在底页上加盖迁出章,另册保存。同时做好七项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本所迁入人员情况及时告知相应的社区民警,便于他们掌握,更好地进行实有人口管理。

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属工作对象的,要通知档案内勤及时传递档案材料。

(二)对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在办理“一站式”迁移过程中,如果发生错误将他人迁入的情况,当场发现的应及时通知户政支队信息科进行回滚;事后发现的应通知群众到户口原所在地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移。

(四)因停电或网络原因无法办理业务时,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对群众申报业务先予受理,待网络畅通时予以办理并通知迁移人。

(五)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开《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存根与材料一起装订存档备查。需开的《准予迁入证明》登不进系统的,需手工填写。

(六)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提供《户籍证明》;在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时,要通过查验身份证,查询全国、全省人口信息库等方式认真核实迁移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对存有疑问的,要向原户籍地派出所进一步核查甄别,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七)群众遗失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补办时,不再需要到单位、街办出具证明或登报申明遗失。补办户口簿凭户主身份证由户主本人或户内成员申请办理,补办身份证由本人申请办理。

十一、工作纪律

(一)全市各级户政部门和“窗口”民警要把认真执行本《规范》要求作为践行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行动,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环节中,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市局户政支队、各分(县)局户政大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公布,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经群众举报、投诉或在上级机关明查暗访中所发现的户籍民警对待群众态度冷淡,语言生硬,办事推诿,以及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分局按照效能建设及有关规定分别对当事民警实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和调离原岗位的责任追究。

(三)各类户口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的材料要求、审批权限及时限规范操作,除前文明确规定了的,不允许再扩大委托审批的项目及范围,不允许擅自增加申请所需材料要求,对违反本规定,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增设门槛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借办理户口之机(特别是造成双重户口)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的,经举报查实后,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户政支队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范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市局2013年印发的《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办理规范》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户籍业务办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