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 bwc   发布时间: 2023-07-31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深层次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校区居民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进出校园时要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工作人员指挥。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及处置,协助校建部门对校内停车位的规划。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的,由主管单位事先报告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因施工需要的,须在主要路口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夜间留有坑槽或施工设备、施工垃圾等障碍物时,施工单位应开启警示照明装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状,由保卫处和学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五条  需要在校园交通路道上从事各种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告备案,并有相应的交通安全疏导工作预案;单位在组织活动时,须负责活动现场治安秩序。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1000人及以上),主办单位应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审批表》,连同活动方案、预案,提前一周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协助主办方做好现场安保工作,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识标线、交通护栏、交通减速带、信号灯等交通设备。严禁在交通设施上张贴各类广告及悬挂杂物。

道路区域地上的窨井盖(强电、弱电、供水、给水、排污、排水等)等设施,主管部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卫处应协调督促相应主管部门进行修复和整改。因排查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按照《江西农业大学车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满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可执驾驶证、行驶证及单位证明材料,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车辆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第八条  进校办理公务或联系业务的外来机动车辆,须提前通过“江农保卫”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备,获批后方可入校。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提前向保卫处负责人报备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获批后方可入校。

第九条  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假牌(套牌)车、牌照过期车、报废车、废气超标机动车入校。出租车、网约车、共享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教学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应主动说明情况,获批后方可通行。严禁恶意堵门、占道及冲卡行为。禁止两轮摩托车、燃油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在教学区通行。

第十条  工程车辆、大型客车原则上不准在校园教学区行驶,驻校基建车辆应按保卫处指定校门和路线进出、行驶;校内外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确因教学、科研或施工需要,雇用拖拉机、大型客车、农用车或8 吨以上(含8 吨)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的,须提前报联系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获批后,入校车辆须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规范停放。

第十一条  校园内各类机动车辆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超载、超限(宽、高)行驶。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无证、饮酒或吸毒后驾驶;

(二)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不逆向行驶;

(四)不在校园道路上练车、试车;

(五)不在校园内鸣笛、开启远光灯,不在校园内使用车载大功率音响;

(六)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应文明谨慎驾驶,做到礼让行人,减速慢行;

(七)驾驶车辆须严格按交通标识通行,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不得越线行车,支路车让主干道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八)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遇有沙尘、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须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九)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到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第十三条  入校机动车须在设定的泊车位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随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不得遮挡他人行车视线。外来客车和货车原则上不在校内过夜停放,在建工程基建车辆须在建筑工地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车主须采取安全制动措施,锁好门窗,确保车辆安全。严禁在车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骑行时须佩戴头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16周岁。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可载1名12岁以下儿童)。禁止双手离开车把骑车、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  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在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靠近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右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拐弯及横过道路时应注意周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点内。严禁占用消防应急通道,严禁在宿舍楼内、走廊过道及单元门口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须在指定充电场所充电,禁止私自拉线充电、楼道内充电及私卸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等违法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发现,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收缴相关充电设施设备。批评教育无效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机动车道路上玩滑轮、滑板、平衡车、儿童玩具车等。

第二十四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应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机动车道路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踢球、玩耍、打闹等。

第二十五条  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周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走斑马线。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22)或学校保卫处(83813110)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受伤,应同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学校保卫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七章  处罚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处罚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整改;

(四)赔偿损失;

(五)公开曝光;

(六)列入黑名单;

(七)法定授权控制措施;

(八)行政处分;

(九)党纪处分;

(十)其它处罚。

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受处罚情况,记入江西农业大学违规记录信息库,纳入所属单位及本人综治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作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因素。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罚的适用:

(一)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罚:

(二)二人及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且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获得受害方谅解的;

(五)其他各种轻微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没有给学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

(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处罚的程序: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由职权行使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纪检、人事及组织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罚;学工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况,由职权行使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损坏道路、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由行为人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故意毁坏的交公安机关从重处理。行为人拒绝赔偿的,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或安保人员指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超速行驶或乱停乱放的,予以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属于学校公务车辆和师生私有车辆的,第一次进行贴单告知;累计两次后,采取锁轮毂2小时处理措施,并向驾驶员所在单位发送综治抄告单,驾驶员须作出书面检查;累积三次后,违规车辆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二)属于校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在保卫处办理了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入录的车辆,第一次对车辆进行贴单告知,累积两次后,采取锁轮毂2小时处理措施,驾驶员须作出书面检查,违规车辆纳入门禁系统黑名单,同时,通告联系人及所在单位,禁止违规车辆再次报备入校。

(三)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违规停放一次,采取锁轮毂2小时处理措施,驾驶员须作出书面检查,违规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通报联系人及所在单位,禁止违规车辆再次报备入校。

第三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内超速行驶或乱停乱放的,予以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锁车;

(二)暂扣;

(三)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校园内骑行。

被锁或暂扣车辆由车主提交解锁或领回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经所在单位(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学生可由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同意解锁”意见,并到保卫处作出面承诺后,给予解锁。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不定期向各违规车主(含非机动车)所在单位下发平安建设抄告单,通报违章车辆信息,作为年底平安建设考评扣分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情节恶劣者从重处理。对存在损坏人行道、绿化等情况,由保卫处负责锁车,车主须向有关职能部门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交通管理和执勤人员应坚持为师生员工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行,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于违纪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